發布日期:2021-10-12
行政院環保署推動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」
行政院環保署推動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」
目前開放申請之建築物使用類型,包括:大專校院、圖書館、博物館美術館、醫療機構、社會福利機構、政府機關辦 公場所、鐵路車站、航空站、大眾捷運系統車站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、表演廳、展覽室、電 影院、視聽歌唱業場所、商場、運動健身場所、幼兒園、產後護理機構、托嬰中心等十九類。
申請文件,如下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申請日前一年內,場所無違反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切結書及其相關說明資料。
(三)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或其他相 關設立許可、登記、執照之證明文件。
(四)經本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,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,完成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後出具之檢測報告;公告場所之檢測報告得以前一年定期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代替之。
(五)公告場所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之證明文件;非公告場所提交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承諾據以執行之文件。
(六)公告場所依法規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證明文件。
(七)其他經本署指定或規格標準規定之文件。
詳細內容您可逕行參考環保署「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」之說明,如下: